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7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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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2 08:04
在国际法中,离婚后父或母对非直接抚养子女的探视权得到了普遍的关注。以德国为例,法律明确规定,不享有人身照顾权的父母一方有权与子女进行交往,但必须确保不损害子女与另一方的关系或教育。家庭法院有权对交往权的范围进行裁决,未规定时,非抚养权父母在符合子女幸福的前提下行使探视权。在美国,探视权同样受到重视,无监护权的父母在一般情况下享有合理探视权,除非法院认为这将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
在立法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对探视权的范围有所扩展,包括祖父母在内的近亲属可能也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同时,这些法律规定探视权方可能还需履行参与子女教育、管理子女财产等责任,并有权了解子女的个人情况。然而,行使探视权并非无限制,必须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且不得阻碍或滥用探视权来损害子女权益,否则可能面临权利被剥夺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对于离婚后探视权的设定和限制都有明确的规定,旨在确保子女的福祉和家庭关系的和谐。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