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6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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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1 04:38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男方全款买房加女方名字的情形,是应当认定为是对女方的赠与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其夫妻双方离婚后,对其是可以先进行协商的,对于协商不成的情形,是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再婚前,其父母对孩子购房进行出资的,则视为对男方的赠与,其男方在房产证加上女方名的情形,与上述情形一样,其离婚时的分配也如上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