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13 17:41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29 13:32
刘涛目前,社会上出现大批“专业”向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贷款”的人,借贷金额越来越大,且“放贷人”乐于通过诉讼程序将其非法利益合法化。那么,如何避免法院成为“职业放贷人”的“帮凶”是摆在法院面前的一大难题。成因分析“职业放贷人”法律意识的“提升”。以前的“放高利贷者”多是一些文化层次较低的群体,在放贷的过程中明显带有简单粗暴的色彩。而随着我国公民高等教育的普及以及法律意识的提升,如今的“职业放贷人”已经脱离了简单粗暴,取而代之的是“颇高的技术含量”,他们在放贷的过程中懂得规避法律,几乎找不到“放高利贷”的痕迹。法院认定“高利贷”困难重重。在“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司法原则的指引下,加上“职业放贷人”高明的放贷手法,借款人想要证明借款属于“高利贷”简直难于登天,法院自然无法认定。对策建议刑事范围内的有益尝试。随着“职业放贷人”群体的不断扩大,其社会危害性也将越来越明显,将职业放贷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规制范围内将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可以在刑法中增设“职业放高利贷罪”,通过刑事司法领域相对严谨的审查,为民商事案件中放贷行为的定性提供依据。民商事范围内的有益尝试。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发现同一个人作为多个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告出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们心里也很清楚这些人就是“职业放贷人”,但是苦于认定的困难,也实在无暇对每一个案件都依职权进行细致的审查,造成了法院事实上成了“职业放贷人”的“帮凶”。对此,可以效仿美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在法院内部建立“黑名单”制度,将那些高度疑似“职业放贷人”的当事人纳入到法院的“黑名单”之中进行专门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