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13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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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13 19:41
根据《**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4)、《**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和*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9 6号)等文件精神,衡阳监察分局为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派出机构,驻地衡阳市,负责衡阳市、永州市两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工作。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格局,衡阳监察分局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代表国家对产煤县(市、区)、乡(镇)*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地方*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情况、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情况、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执法情况、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督促煤矿整改事故隐患及复查情况、煤矿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及其部门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监察意见或建议。
(二)依法组织查处煤矿发生的一般事故(死亡1-2人)和较大事故(死亡3-9人);参与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的煤矿重大事故(死亡10-29人)和*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的煤矿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查处工作。
(三)按照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的监察计划,对煤矿实施集中监察,对煤矿存在的影响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的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并将执法文书移送到有关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的上级主管单位),便于其督促煤矿整改和复查,然后向有关地方*及部门或煤矿企业通报监察情况,并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监察意见或建议。
(四)负责生产能力45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对生产能力45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工作。
(五) 根据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授权,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资料的接受、初审和上报工作,并在集中监察和事故查处时对煤矿是否持续具备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煤矿不再具备持证条件时,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止生产(停产整顿)。
(六)负责*、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
(七)承办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