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问题:法属于"应然"范畴,那为何法又有实然状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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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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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1 05:11
法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是客观存在的;法是人们对这种客观的现象认识的产物和结果。所以法既是一种客观存在,也是人们主观认识的产物。
如果是应然范畴,那还能是客观存在么?
范畴是概念上的词汇,状态是现象上的词汇.
法的应然状态,简单地说就是法应该是什么样的,在价值层面上法的最大价值是什么,这就是法的应然状态.
但是法的阶级性决定了不同阶级的人对法的应然状态的认识是不一样的,而且同一个阶级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对法的应然状态的认识也是不一样的.
法的应然状态要通过实实在在的法律规范以及在规范的作用下发生的法律关系才转化为实然状态.
简单地说,就是每一个阶段现实存在的法的现象.
我个人认为法在应然状态上的定义应该是:一种不可能实现而只能无限接近的公平与公正.
具体的实现程度(实然状态),要受历史,社会,文化等诸多因素限制,在阶级本质上,是社会中不同阶级之间相互对立和斗争的结果,是规范化权威化并由国家赋予了强制力的斗争结果.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1 05:11
说的通俗一点.
法律是各种客观事实的集合,这就是应然.
但众所周知,客观事实是列举不尽的.如何应对不在列举范围之内的客观事实,这就是突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