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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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09:06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9年发布了汇发【2009】29号通知,针对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管理和使用进行了规范。以下是通知的主要内容:
1. 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合法注册的机构,境内银行包括中资和外资银行,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和办理结算等业务资格。NRA账户是为区分境外机构在境内开设的外汇账户,通常会在账户前标注"NRA",并区分银行和非银行机构。
2. 境内银行在为境外机构开户时,需审核其在境外注册的证明文件,非中文文件需提供中文翻译。开户时账户名称应与境外注册文件一致。境内银行需为境外机构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并通过系统向外汇局报告账户信息。
3. 境内机构和个人与NRA账户的外汇交易按跨境交易管理,需提供有效商业单据。汇款时,银行应在交易附言中注明"NRA PAYMENT",以明确资金来源。
4. NRA账户的资金收付、跨境转移等需遵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且不得未经批准提取现钞或结汇,资金余额纳入短期外债指标管理。
5. 境内银行在处理NRA账户业务时需遵循反洗钱法规,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6. 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的离岸账户需遵循《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等特殊账户,已有明确规定按其规定执行,否则按照本通知办理。
7. 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将受到外汇管理规定的处罚。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部分细节的执行时间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通知。
各分局和银行接到通知后,需及时转发并反馈执行中的问题。此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日期: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9年7月13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即为NRA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