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2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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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03:47
在2002年12月28日,全国*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对渎职罪的主体范围做出了重大扩展,规定了在国家行政管理中行使职权的各类人员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渎职罪)的主体。这一变化包括:
立法机关采用“职责论”来界定渎职罪主体,强调无论是否为正式编制人员,只要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都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犯罪主体资格。“身份论”在此已不再适用。在实际认定中,重点在于确认行为人是否履行了国家公务,以及职权来源的合法性,如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审查其职权是否由法律法规授予或来自国家机关的委托或聘用。
值得注意的是,这项立法解释的效力适用于刑法施行期间,对于此后发生的案件,应按照解释处理。同时,当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冲突时,应优先采用立法解释。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