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洪区房屋补偿款必须重建后给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2 21:29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1 18:32
因为土地性质不同、法律依据不同,导致的对于补偿款的发放是有所差别的。
1、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动迁,其核心是征收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2、涉及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的,对于房屋征收拆迁,依据的是*令第590号,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动迁的补偿款支付日期是由征收方和被拆迁方自由约定的,当然了,对于支付也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先补偿后搬迁。(法律依据:*令第590号)
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扩展资料:
动迁补偿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