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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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2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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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4 08:32
为依据*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防城港市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方案,旨在优化教师薪酬体系并确保公平执行。
实施绩效工资从2009年1月1日起,覆盖所有按规定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总量将根据基本工资和教师津贴补贴水平进行核定,其中教师津贴补贴需达到当地公务员平均水平。在保持总量动态调整的同时,农村学校及艰苦条件学校将享有适当倾斜。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占70%,主要反映地区经济、物价和岗位职责,按月发放。奖励性部分则根据工作量和贡献进行考核分配,可设立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等项目,并需报教育部门审批备案。
教育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学校需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一线教师和优秀人才倾斜。分配方案需经民主讨论和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开透明。
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需遵循相关规定,如保留并规范改革性补贴,合并班主任津贴,对义务教育阶段非义务教育教师津贴补贴进行统筹考虑。学校不得违规发放津贴或奖金,经费保障由财政预算负责,严格执行免学杂费*,严禁乱收费,绩效工资专款专用,通过银行卡形式发放。
各级部门需协同工作,确保绩效工资实施顺利,同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严格执行相关*措施,确保公平公正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