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2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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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8 22:45
隐名股东应携带相关的股权确认书和股权说明到当地的工商部门确认自身的股东资格。办理时还应提供公司的章程和公司股东表决意见,对自身的隐名股东进行保护,工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隐名股东权益进行变更办理。
一、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确认应该怎样办理
隐名投资的法律关系中,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材料记载的股东并不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出资要求股东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且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否则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第一、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只要你(隐名股东)与张某(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
第二、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隐名股东可以向显名股东主张股东权利,也就是说你可以向张某主张股东权利。
第三、如果隐名股东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的隐名股东在与显名股东签订相关的股份权益时,应积极的对这类股份进行详细的书写。书写相关的股份数量、股东人员、纠纷解决情况、时间、身份信息等进行书写,保护自身的隐名股东权益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