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恶意降价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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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2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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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12:34
经由各方当事人充分磋商并达成共识后,购买房产的相关合约亦可进行相应调整。
首先,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契约自由与意思自治,房屋买卖契约应由各方当事人自主自愿缔结而来,由此,当事人之间亦有权通过公平友好的协商来对既有合同作必要的变更乃至解除。
其次,若开发商与购房者通过自愿合作的方式产生了某种形式的补偿协议,在无需违背我国现行法律条文以及不侵害到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此类协议在法律层面上被视为对原合同条款的协议性变更,开发商有责任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其补偿义务,而购房者则有权根据协议约定向开发商提出补偿请求。
再者,关于因房价下跌而引发的退房诉求,这是否属于合理且正当的要求,皆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达成的共识。因此,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便可对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若补偿协议已经达成,开发商就必须严格遵守协议约定,为购房者提供相应的补偿;反之,在协议尚未达成之前,购房者无权单独向开发商提出退还差价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