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2 20:06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1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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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工作地和户籍地不在一起的情况,退休时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中对于职工的工作地、户籍地和社会保险缴纳地不在一起的情况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六条跨省(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资料来源: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1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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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工作地和户籍地不在一起的情况,退休时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中对于职工的工作地、户籍地和社会保险缴纳地不在一起的情况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六条跨省(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