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2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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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8 02:13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除非另有法律规定。其中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虽然案例表明通常由*或仲裁机构确认,但法律并未明确是否仅限于此,即当事人是否默认知道行为违法而无效的问题尚未明确。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存在两种可能:如果无效行为的确认仅限于*或仲裁,那么时效从当事人收到生效判决的那一刻开始;反之,如果无效行为的确认并非如此,那么诉讼时效的起点需要进一步明确。
《合同法》第75条关于撤销权的行使,规定债权人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是否适用于撤销权的诉讼时效,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有人提出,法律制定包括公布环节,法律公布后,所有公民理论上应知晓法律内容。因此,如果公民的行为因违法而无效,他们应当知道这一事实,从而诉讼时效应从行为实施之日起算。然而,这一观点并未得到明确法律支持,仍需结合具体法律规定来确定诉讼时效的起始点。
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