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三章 会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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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2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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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1 06:14
福建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在会计监督方面有明确的规定。首先,第十四条规定,所有单位必须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和管理需求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单位应遵循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如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和稽核检查等职务需分开,以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
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工作,他们有权制止、拒绝或纠正违法会计事项。在制止无效时,会计人员需向负责人报告,对负责人违法行为的不作为,有权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审计方面,第十七条规定,需要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需提供完整会计资料给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电子会计核算单位还需提供电子数据。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对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避免重复。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包括检查会计账簿设置、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会计核算合规、会计机构和人员资格、内部监督制度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单位有义务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得隐瞒或虚假报告。
公民有权检举违反会计法的行为,相关部门需及时处理并保密。同时,会计人员在履行职责中遭受错误处理时,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投诉处理部门应在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或转交有权部门处理。
综上,福建省的会计监督体系严格且全面,旨在维护会计工作的正常秩序,保护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