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6-01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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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4 04:07
大连市严格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条件。以下是关键条款的解读:
1. 职工离休、退休(第20条第1项)
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终止劳动关系(第20条第2项)
3. 出境定居(第20条第3项)
4. 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第20条第4项)
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第20条第5项)
6. 租金超出家庭收入比例的(第20条第6项)
提取公积金时,第2、3、4项需同时注销职工账户。
职工需由单位核实并提供单据,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由委托银行办理支付(第21条)。
购买自住房时,公积金不足可提取配偶或直系亲属的,需征得同意,以百元为单位提取(第22条)。
贷款申请须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贷款风险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23条)。
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和廉租房建设(第25条)。
管理费用需编制预算、财政批准,并从增值收益中上交(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