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车船票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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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2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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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2 02:58
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表现为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倒卖二购买的行为,一般主体即可成立本罪,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单位亦可成立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车票、船票。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所谓车票,是指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亦属本条所称车票性质。所谓船票,则是指凭其乘坐水上从事旅客交通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
本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依法进行的查问的;等等。根据施行的《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依本节第231条的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两利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观方面的两大构成要件,缺一不能构成本罪。
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立本罪,对于自然人犯本罪的,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并且还会判处罚金,罚金的金额依票证价额而定,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对于单位犯本罪的,对范围判处罚金,对主管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适用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