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增值税的一个问题?请专家指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2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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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3 19:24
您这种情况严格的讲属于第三方开票行为,属于《税法》认定的虚开**的行为。
这种情况有两种正确开票方式:
1、由C付款给B,B再付款给A;A开具*专用*给B,B再开具*专用*给C。看似多此一举,但《税法》中明确规定,开票人名称和收款人名称应完全一致。
2、由A、B、C公司签定三方协议,由B公司做中间代理商。由C直接付款给A,并由A直接将*专用*开具给C,B公司只收取代理费,并按代理费金额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