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6-03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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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3 23:19
卢某的行为与冯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我们可以这么分析,冯某死了,怎么死的,因卢某的打击致死。因此卢某的行为引起了冯某的死亡,行为与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
卢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因果关系只解决罪数认定、犯罪形态,过失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结果加重犯等情形。并不是认定一个人有罪与否的因素。且行为纵然导致结果,还要看行为人主管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就本案而言,二人系旧友,且多年未见,被害人特殊体质实行为人所不能预料到的。因此,行为人既无故意业务过失,故不成立犯罪。
另外,一般故意犯罪的成立不要求必然存在因果关系,例如,A举枪杀害B,在瞄准后即将扣动扳机的一刹那,被巡逻民警按倒在地,虽然行为并未引起结果,但是具有引起B死亡的现实、紧迫的危险,故A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是由于未发生实际结果,故为未遂犯。过失犯罪都是实害犯(结果犯),因此要求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但前提为行为人必有过失,否则不成立犯罪,就如本题目所言。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3 23:15
有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3 23:15
没有因果关系。。判定因果关系还需要判断危害行为是否为社会所能容忍的,社会不能容忍的,就是存在因果关系了,案例如果对方出于恶意殴打致使人死亡,那就要要追究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