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6-10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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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0 12:27
法律分析:操作如下:1、打开“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网站页面“企业信用公示”,点击“企业信息填报”。2、填写本企业联络员信息,首次填报的需先注册联络员。3、登录成功后,点击“营业执照声明作废”。4、输入执照副本编号,点击保存并公示。5、公示完毕后,即可直接至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执照。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