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再生资源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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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2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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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5 08:40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章程
一、总则
1. 本协会名称为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简称SRRA),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成立,由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企事业单位、高校和科研机构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行业社团法人。
2. 本会旨在遵循*经济发展战略,通过提供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增强会员企业竞争力,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和资源利用,促进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
3. 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接受双重指导和监督。
4. 本会注册地及活动区域为上海市。
二、任务与业务范围
6. 本会主要任务包括反映会员需求、提供决策建议、制定行业规范、履行备案登记职责、提供行业指导和培训等。
7. 业务范围涵盖指导、咨询、协调、培训等,活动原则强调道德、公益、公正和自律。
三、会员
9. 本会仅接纳单位会员,申请需满足营业执照、行业相关性和承认章程等条件,入会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和发放证书。
11-12. 会员享有选举权、参与活动、优先服务等权利,同时也需履行遵守章程、缴纳会费等义务。
四、组织机构
15-23. 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章程、选举理事会等重要事项,理事会负责日常运营,常务理事会则在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
五、资产管理
30-37. 本会经费来源多样,会费、捐款、*资助等,经费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和事业发展,接受监督,并在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
六、章程修改
38-39. 章程修改需经过理事会审议和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报相关机关核准生效。
七、终止与财产处理
40-44. 本会终止需经过特定程序,并在终止后,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八、附则
45-47. 本章程由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解释权归理事会,自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