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2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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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18:01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