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协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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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2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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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4 13:22
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第十二条中,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需保持平衡,每方三至九名,各自指定一名首席代表,且双方代表不可兼任。首席代表一般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若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三条详细说明了企业方和职工方的代表产生方式。企业方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定,未设工会的职工方则由上一级工会或行业工会指导民主推荐,首席协商代表通常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女职工数量超过规定比例时,必须在职工方代表中包括女职工。劳务派遣工也有权作为协商代表参与协商。
第十四条强调,一旦协商代表空缺或不能履行职责,应在十五日前按照条例规定产生新的代表。第十五条规定,双方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员作为顾问,但人数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列出了协商代表的职责,包括参加协商、公开协商结果、处理争议、监督协议执行以及遵守相关法规。职工方代表需代表职工权益,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遵守企业纪律和保密义务。
企业方代表则需积极推动协商,加强与职工的沟通,促进民主管理。第十八条对此有明确要求。同时,企业应支持职工方代表履行职责,不得因履行职责而对其工作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