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2 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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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8 04:20
《刑法》之中并没有对私放在押人员罪立案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机关在发现在押人员是因为他人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才逃脱的,就需要立案处理此类刑事案件。立案后需要确定帮助罪犯逃跑者的身份等相关事项。
一、我国刑法对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立案规定是怎样的?
《刑法》之中并没有对私放在押人员罪立案的规定,具体该罪名的立案规定如下:
《人民*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二条第七项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通风报信、提供条件,帮助其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行为。
二、私放在押人员罪的认定
(一)区分私放在押人员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监管工作中,因警惕性不高、警戒不严、管理松懈而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或者由于工作粗枝大叶、疏忽大意而错放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这种情况一般属于职务上的过错,不构成犯罪,们是如果情节严重的,也可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二)区分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已经脱离了监管人或押解人监管的为既遂。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目的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摆脱司法机关和监管人员的控制,逃避法律制裁。因此,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既遂与否,应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是否逃脱了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控制为标准。如果是在监狱被私放的犯罪嫌疑人、被侍人、罪犯,虽已逃出监房,但在监狱的看管范围内被抓获的,属于未遂;或者虽已逃出狱外,但被及时发觉,当场抓获的,亦属未遂。如果巳逃离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控制范围,应属既遂,在押解途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被私放后、如果当场被其他人员发现,立即被追捕归案的,则应视为未遂;被私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如果当场逃离,摆脱了其他押解人员们控制,即属既遂;被私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在逃出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控制范围以后,经过司法机关侦查、通缉追捕归案的,仍应视为既遂。
(三)区分私放在押人员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摆脱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控制,最终逃避法律制裁,这与徇私枉法罪中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做枉法裁判,把有罪判为无罪,故意使罪犯道遥法外,在实质上都是为了包庇罪犯。它们都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上又都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主体主要都是司法工作人员。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犯本罪的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利用监管或押解罪犯的职务之便,非法将罪犯私自放走;而徇私枉法罪的行为在客观上则是利用立案、侦查、预审、起诉和审判的合法权力,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作出不予立案、起诉的决它或者无罪判决、裁定,包庇罪犯。二是主体要件的职责权限不同。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对罪犯负有监管、押解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则主要是对刑事案件有立案、侦查、预审、起诉或审判权的司法工作人员。
(四)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如果经*后来判决宣告无罪的
行为人仍构成本罪,而不能因宣判无罪就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由于被私放的人毕竟无罪,因此,可对其酌情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五)行为人受贿而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
则同时触犯本罪与受贿罪,属牵连犯罪,应依处罚较重的罪处罚。
私放在押人员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故此在
在被关押的罪犯逃脱情形发生之后,若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不能证明自己履行到了自己的监管职责,那么此司法职员有可能会被按照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来处罚。若是*机关在立案之后,发现此类监管职员,是因为受贿等原因主动帮助罪犯逃脱,则提供帮助的司法职员可能会被按照私放在押人员罪来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