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的辩护要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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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2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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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5 03:35
开设赌场罪的辩护要点包括可以从参赌人员的范围,*的场所还有*的规模进行评判,还可以通过虽然在赌场由借钱给他人的行为,但是客观上不受赌场的经营者的指使还有管理,不是故意通过赌场获利等。 辩点(一):抽头渔利不是开设赌场与聚众*的本质区别,从参赌人员范围、*规模、*场所等方面综合评判,行为人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开设赌场行为。
辩点(二):行为人虽有在赌场借钱给他人的行为,但客观上不受赌场经营者指使和管理,主观上无利用赌场放贷获利的故意。
辩点(三):行为属于“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开设赌场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
辩点(四):行为人系赌场杂工,工作内容与*、开设赌场无实际关联,不符合开设赌场罪主客观要件。
辩点(五):指控行为人提供*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进行*并从中营利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辩点(六):行为人临时起意自行当庄参与*,且不具有或者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与他人开设赌场共谋。
辩点(七):行为人只是*场所的出租者,客观上无法证明其参与开设赌场,主观上不具有开设赌场的故意。
辩点(八):指控行为人犯开设赌场罪的证据存在相互矛盾,不能证实涉案赌场是行为人开设,不能认定行为人有罪。
辩点(九):无法证明行为人客观上有收取场地使用费或抽头获利、招揽参赌人员的行为,主观上明知他人在其控制的场所设立赌场。
辩点(十):自首(或坦白),认罪认罚,情节轻微。
辩点(十一):从犯(赌场望风、打杂人员),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
辩点(十二):涉案金额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微。
辩点(十三):赌场开设时间短,且行为人占股少、没有直接参与赌场经营、获利少,自首、退赃,认罪认罚。
辩点(十四):犯罪时年满78周岁,且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
辩点(十五):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不属于“情节严重”,法定最高刑为三年,至立案时已超过五年。
开设赌场是不符合法律的要求的行为,按照实际的情况对开设赌场的行为进行认定,开设赌场的辩护要点可以从很多种方面进行辩护,可以指控行为人犯开设赌场罪的证据存在相互矛盾,不能证实涉案赌场是行为人开设,不能认定行为人有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