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2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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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10:12
在网络信息时代,互联网技术平台成为重要的信息平台,诸如BBS、博客、微博等都是提供信息内容的传播手段;同时也是实施商业诋毁的主要载体,信息接收者往往成为信息的发布者,使得网络商业诋毁行为难以控制。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空间的出现和漫延,对现行法律带来了挑战,其主要问题是:第一,网络传播具有双向互动的特性,其发生的商业诋毁行为主体已不局限于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网络用户、网络服务商或主动或被动参与,使得侵权法律关系十分复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似可借鉴瑞典、比利时等国的做法,将并无竞争关系的行为主体也作为法律规制的对象;第二,商业诋毁表现形式限定过窄,无法规制网上诸多商誉侵权行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认为,商业诋毁行为有两种,一是采取虚假说法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作规定。二是采取不当说法的行为,即不公正、不准确、不全面地陈述客观事实[18]。例如,在电子布告版上刻意散布竞争对手遭受处罚的记录,在比较广告中对同类产品使用贬损性言词,在未有科学定论的情况下片面宣传某些产品的毒副作用。根据示范条款和现实需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修改时似要作出更为广泛的规定。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10:12
在网络信息时代,互联网技术平台成为重要的信息平台,诸如BBS、博客、微博等都是提供信息内容的传播手段;同时也是实施商业诋毁的主要载体,信息接收者往往成为信息的发布者,使得网络商业诋毁行为难以控制。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空间的出现和漫延,对现行法律带来了挑战,其主要问题是:第一,网络传播具有双向互动的特性,其发生的商业诋毁行为主体已不局限于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网络用户、网络服务商或主动或被动参与,使得侵权法律关系十分复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似可借鉴瑞典、比利时等国的做法,将并无竞争关系的行为主体也作为法律规制的对象;第二,商业诋毁表现形式限定过窄,无法规制网上诸多商誉侵权行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认为,商业诋毁行为有两种,一是采取虚假说法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作规定。二是采取不当说法的行为,即不公正、不准确、不全面地陈述客观事实[18]。例如,在电子布告版上刻意散布竞争对手遭受处罚的记录,在比较广告中对同类产品使用贬损性言词,在未有科学定论的情况下片面宣传某些产品的毒副作用。根据示范条款和现实需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修改时似要作出更为广泛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