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2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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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9 08:20
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着重于生活垃圾的管理,确保城市环境的清洁和可持续。首先,第十四条明确了生活垃圾的定义,包括日常生活和公共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和粪便。这些活动涉及的单位和个人需遵守行政许可制度,依法进行垃圾处理。
第十五条强调了垃圾分类与收集的重要性。生活垃圾需定点、定时投放,逐步实施袋装收集,并在特定区域和时间内进行分类回收利用。具体安排由市、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决定并公告。
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详细规定了垃圾的收集、清运过程。袋装区域的垃圾应在指定时间由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收集,运送到密闭容器或转运站。未实行袋装的区域,居民需将垃圾投放至指定地点,且清运时间应避开交通高峰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未接管的住宅小区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规定了垃圾处理的严格要求,必须送至指定处理厂,采用卫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烧或综合利用等方法,确保达到国家无害化标准。拣拾垃圾需按照规定有序进行,禁止私自行动。
第十九条强调了垃圾处理费的缴纳责任,所有单位和个人需按规定支付处理费用,这些费用专门用于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最后,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粪便的管理和工业、危险、建筑垃圾的处理,中小学等机构的粪便由专业作业单位负责,而工业垃圾等特殊垃圾则需正确分类投放,不能混入生活垃圾容器。
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由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于1997年8月16日起施行的《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