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加班费的起诉状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6-01 14:18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6 07:52
本律师团队日前代理了一个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获得了仲裁和一审法院的支持。但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诉求,被一审法院以劳动者自主安排加班,且加班需审批为由驳回。据此,本律师团队就加班费是否应支付问题,提出如下上诉意见:
上
诉
状
上诉人:XXX
被上诉人
:XXX公司
诉 讼 请 求
一、请求依法
维持
(
2022
)民初
XXX
号民事判决书
第一项;
二、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周末加班工资70000元;
三、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一、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周末加班工资70000元。
第一、一审已查明上诉人确实存在加班的事实,并且上诉人加班是根据被上诉人的工作制度确定的,在被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支付了上诉人加班费或者安排调休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依法应支付上诉人加班工资。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无需支付上诉人工作期间的加班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
、
上诉人在庭审中提交了其在职期间考勤统计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员工微信聊天记录截屏15份,该两份证据证明上诉人周六工作的事实。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是与被上诉人处多名员工、领导沟通周六工作安排的记录。可以看出,被上诉实施的就是周六上班、一周工作六天的制度,即周六工作是被上诉人公司的安排,加班过程是由被上诉人主导的。
因此,被上诉人全员周六上班、且上诉人自入职后每个周六都在上班,一审法院认定为上诉人根据工作情况,自主安排休息日工作,不符合常理,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
、关于被上诉人主张的加班需审批,被上诉人庭审中提交的加班审批制度并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和公示,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上诉人虽然提交了几份加班审批的文件,但真实性无法认定。且被上诉人是使用“钉钉”软件进行员工日常事项的处理,而被上诉人提交的加班审批文件,均为纸质文件。故该证据的真实性存疑,无法作为认定被上诉人实施了加班审批制度的依据。再者,即使被上诉人真的实施了加班审批制度,但在被上诉人的制度框架内,周六本身就属于工作日,上诉人及其他员工周六工作自然不存在加班的问题,也不存在审批的需要。
综上,被上诉人加班审批制度未经民主程序,且公司本身规定了实施一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又同时约定加班审批制度,是为了免除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限制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此种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规制。
第二、上诉人加班费的计算过程:
综上所述,恳请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此
致
XXX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