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终止,犯罪既遂的关键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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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2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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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0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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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
(一) 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分的主要标志,它表明犯罪已进入实行阶段。着手实行犯罪,可以分为非实行行为的着手与实行行为的着手。所谓非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着手进行犯罪的教唆或者帮助行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实行行为,而是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属于非实行行为。对于教唆犯和帮助犯来说,是否着手实行犯罪是指是否着手进行教唆或帮助行为。所谓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例如,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263条规定,抢劫罪的客观要件是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只要是使用了暴力或发出威胁,就意味着着手实行了抢劫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我们应该从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意义上去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充分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着手的主观和客观这两个基本特征的统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
(二) 犯罪未得逞 (267)
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同犯罪既遂相区分的主要标志。犯罪是否得逞,应该以什么为标准?我们认为,应该以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为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把握统一的判断犯罪未得逞的法律标准。
(三)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420)
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我们认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该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从质上来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从量上来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强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而不能认为是犯罪未遂。在司法实践中,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概括起来大体上有以下几种:
1、犯罪分子本人以外的原因。主要有:
(1)被害人的发现、逃避、反抗等。
(2)第三者的出现、制止、抓获,政法机关的行动等。
(3)自然力的破坏,例如放火时因刮大风而无法点着目的物。
(4)物质障碍,例如所带工具撬不开门、撬不开保险柜。
(5)时间、地点、场合对完成犯罪的不利影响,等等。
2、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包括因能力、力量、身体状况、常识、技巧等缺乏或不佳,而无法完成犯罪,或者由于犯罪分子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使犯罪未能得逞,例如误以为被害人在室内而枪击,实际上被害人并不在,误以白糖为毒药而用来杀人,误以为其犯罪行为已造成犯罪结果而停止了犯罪活动,实际上犯罪结果并未发生,等等。
综上所述,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是一个有机整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形态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主观条件。在这三个条件中,前两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第三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主观特征,这三个条件以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揭示犯罪未遂的本质。
〔释义〕本条是关于犯罪未遂的概念及对未遂犯处罚原则的规 定。本条分为二款。
第一款是关于什么是犯罪未遂的规定。根据本 款的规定,犯罪未遂应当同时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这是同犯罪预备相区别的主要标志。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表明行为人已经从犯罪预备阶段进入实行阶段,即行为人从为实施 犯罪创造条件进入了开始完成犯罪故意的阶段,其犯罪意图已经通 过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开始体现出来。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体现了具 体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的统一。2.犯罪未得逞,即犯罪分子没有实 现本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这是犯罪未遂 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本法分则对犯罪既遂规定了三种情 况:一是要求有犯罪分子所追求的损害结果发生,如杀人罪的既遂, 必须有被害者死亡的结果;二是要求犯罪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发生 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只 要造成了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状态的,就构成犯罪 既遂;三是不要求发生实际损害结果,只要完成了法定的犯罪行为, 就构成犯罪既遂,如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罪,分裂国家、破坏 国家统一罪,只要实施了法定的危害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3.犯 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 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以 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原因。它既包括外界的客观原因, 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自然力的障碍、客观情况的变化 等,也包括犯罪分子本人的原因,如对自己实施犯罪的能力、方法、 手段估计不足,对事实判断错误等。犯罪未得逞是违背犯罪分子的 意志的;如果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继续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 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自动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第二款是关于对未遂犯处罚原则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对 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犯罪未遂的结 果是犯罪未能得逞,其社会危害性要小于犯罪既遂,因此,规定对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规定“可以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是因为在未遂的情况下,往往造成程度不同的危害后 果,危害程度不同,处罚也应当不同。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是 指不是一律必须从轻或减轻,而是由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是否从轻或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