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2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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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3 08:47
工程欠款利息法律规定是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进行确定。当然了,如果说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作出约定的情况之下,应当是按照银行同期发布的贷款利率来进行延期计算的,这是由司法解释规定。一、工程欠款利息法律规定是什么?
工程欠款利息法律规定是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进行确定。《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在合同中约定利息如果超过上述规定,就是显失公平,*不会支持。
二、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当从何时计付
司法解释 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利息应该跟着本金走,应当什么时候支付本金,未按约定支付的,就应当什么时候支付利息。
如果施工方使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利息。
1、工程预付款的应付时间是开工前7天,因此预付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开工前的第6天。
2、进度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3、结算款利息起算时间,从结算书送交给发包人后的第29天起算利息。
4、签证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5、索赔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索赔也有利息的问题,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索赔款利息的起算时间是怎样的
1、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开始计息。
2、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工程师在收到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开始计息。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如果从事某一项工程并且签订了相关的工程合同,其中也明确约定有利息的话,那么应当是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来进行处理。在没有约定利率的情况之下,应当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来进行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