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背员工意志外调工作,员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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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2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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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5 18:22
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说,变更劳动岗位属于重大事项,如果公司单方面要求变更属于违约。即使是变更后,也应当按照现在的工作岗位体现同工同酬,加班这些也要受劳动法的约束,即每月不超36小时。
你可以找公司协商,要求按劳动合同,到原岗位,或者按现在岗位同工同酬;如果实在不想干了,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一般在当地劳动局,不收费)。也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