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4-29 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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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0 14:33
行政赔偿的先行处理程序是指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损害赔偿时,须先向有关的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双方就赔偿事项进行自愿协商或由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从而解决赔偿争议的一种制度。先行处理程序适用于单独提起赔偿请求时。 确认程序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的前提条件是损害行为违法的确认。确认途径一般分为两种: (1)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确认。即作出行政侵权行为的机关承认自己的行为违法,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通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确认。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经过审理,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作出撤销或变更的裁判,则意味着对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获得了确认。但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下列行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以及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对此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