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4-28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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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06 22:11
深入探讨:已婚者向第三者的财产赠与,法律效力如何界定
在婚姻法的框架下,已婚者向婚外情对象赠送财物,往往被视为对公序良俗的侵犯,其赠与效力通常受到质疑。根据法律原则,“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不得请求返还”,这意味着赠与者试图撤销赠与时,法院通常不会支持。江苏高院及多地案例对此有明确态度,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赠与给第三者的财物,赠与者想要追回通常难以实现。
尽管赠与被视为无效,但法律并非机械执行,会考量具体情境。如果赠与者并未隐瞒已婚身份,而第三者对此不知情,或者赠与者与配偶关系解除后,这些财产可能按共有财产处理。部分法院认为,在某些特定条件下,赠与可能部分有效,但每个案件的判断需要结合赠与双方的主观意图、财产性质等因素进行细致分析。
以案例中的王男为例,他在婚外同居期间对洋洋的财产给付,如非出于违法原因,不应一概视为无效。虽然王男赠与的款项依据“不法原因给付”原则无效,但若该赠与是为了结束同居关系,其主观意图可能影响判决。王男随后的暴力行为和财产承诺,反映了其避害趋利的心理,这可能导致部分处分行为无效。
张女主张的款项性质被法院认定为共有债权,其中12万元的赠与被判定无效,而10万元因为其目的不同,被确认为有效。因此,法院支持张女请求返还6万元,而剩余的6万元则需进一步审理。这一判决纠正了一审的实体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复杂情况的精细裁量。
总的来说,已婚者赠与第三者的财产是否能追回,不仅取决于法律原则,还取决于具体情境和当事人行为,每个案件都需要法院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细致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