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4-30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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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30 05:28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又危害了公共安全,还侵犯了国家有关武器、管制刀具及爆炸物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仅限于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所谓武器,是指*支、弹药或其他具有杀伤力和破坏性的发火武器,最为常见的则是*支、弹约。既包括军用的手*、步*、冲锋*和机*及弹药,又包括民用的各种*支及弹药,如射击运动用的*支、狩猪用的有膛线*、散弹*、火药*,麻醉动物用的注射*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及其弹药等。其他武器如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炮弹等一般则难以成为此罪的行为对象。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举行集会、*、示威活动中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为。也就是说,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为必须是在举行集会、*、示威时才以本罪论处,否则不能定为本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使是依法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准予持有武器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在举行集会、*、示威时携带了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的,同样构成本罪。但在集会、*、示威活动中,为维护秩序而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除外。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集会、*、示威是一种群众性地表达意愿的活动,而且都是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进行的,如果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由于这些物品具有极强的破坏性,一且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