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回避决定有异议的,如何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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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29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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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08 07:43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回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
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