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6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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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22:39
一、性质不同
1、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所未赋予的权力,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了处理,或者逾越了法律所设定的必要限度。
2、滥用职权是行政行为违法的表现之一。行政机关的决定,虽然其权限范围以内,但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
二、类型不同
1、超越职权
(1)职权僭越。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行使了其他国家机关,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如工商机关行使了食品卫生管理方面的权力。
(2)逾越权限。指行政机关对某类事项虽有管辖权,但超越了必要的限度。
2、滥用职权
(1)不认真履行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2)过度运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扩展资料
逾越权限根据权限的要素分为:
1、对象上的越权。对不属于其管辖的对象行使权力。
2、事务上的越权。即对不属于本机关管理的事项行使管辖权。
3、空间上的越权。对其管辖区域外的人和事进行处理。
4、条件上的越权。在条件不充分或不具备的情况下行使职权。
5、程度上的越权。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超过法定幅度或限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滥用职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超越职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22:39
简单来说,可以这么理解,超越职权是行使本身没有的职权,而滥用职权是将本身可以行使的职权违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