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6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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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21:5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 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 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对*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扣税凭证逾期;(二)*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扣税凭证逾期;(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扣税凭证逾期;(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扣税凭证逾期;(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一般纳税人由于除上述客观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专用*如属于上述规定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逾期,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否则,超过认证期限逾期未认证抵扣的专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