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04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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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04 22:50
1、《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2、《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后 ,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 取保候审手续 。 取保候审的期限 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3、《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七条在 取保候审期间 ,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4、《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八条 取保候审期限 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5、《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九条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6、《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条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 7、《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一条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个刑事责任的,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 退还保证金 。 8、《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二条犯罪嫌疑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解除取保候审 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取保候审;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