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生态环境局静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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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6 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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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02 10:10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静宁分局是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在静宁县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静宁县内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工作。一、平凉市生态环境局静宁分局的职责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静宁分局负责静宁县内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监测、评价、管理和执法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1.制定和执行静宁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序开展。
2.对静宁县内的污染源进行监管,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确保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
3.负责静宁县内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
4.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二、平凉市生态环境局静宁分局的工作方式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静宁分局通过以下方式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环境监察:定期对静宁县内的企业和单位进行环境监察,确保其遵守环保法规,减少污染排放。
2.污染防治:采取多种措施,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推广清洁能源等,降低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
3.生态保护:加强对静宁县内自然保护区、生态敏感区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恢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三、平凉市生态环境局静宁分局的成效与挑战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静宁分局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如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生态系统功能逐步恢复等。然而,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如污染源复杂多样、环保投入不足等。
综上所述: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静宁分局作为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在静宁县的分支机构,承担着静宁县内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的重要职责。通过环境监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工作方式,该分局努力确保静宁县生态环境的健康与安全。然而,也面临着诸多挑战,需要持续加大投入和力度,以应对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保护形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规定: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