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行可以成为诉讼主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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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6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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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23:12
可以,诉讼主体包括在诉讼中行使审判职能的人民*,和为维护自身权益参加诉讼,与诉讼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人民*在民事诉讼中行使审判权,其诉讼行为决定着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是居于主导地位的诉讼主体。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诉讼行为直接影响着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行政诉讼理论袭用了这一概念,其涵义和范围与民事诉讼相同。
扩展资料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二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三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刑事诉讼中的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实施目的的诉讼行为而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刑事诉讼主体一般分为国家专门机关,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主体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23:13
可以。银行下辖分行和支行,均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
虽然《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这并未否认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仅仅表明分公司(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法人)承担。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该规定不但是对公司法第十四条的立法本意的进一步明确阐释,而且是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进一步肯定,也是对*判决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以被授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肯定。
所以,无论是从《公司法》第十四条的立法本意,还是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还是从《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来看,领取营业执照的银行下辖分行和支行都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并且*也可以直接判决其以被授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23:13
不可以把,整个单位才是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