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09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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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30 01:29
法律分析:1、了解产权状况。2、了解房屋内户口状况。3、了解房屋状况,即有无出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三)业务流程;(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济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