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09 17:23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29 00:02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做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做出结论期间,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也就是说,中止时效不在一年范围之内,直到因果关系做出结论之后,再重新开始计算时效!
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29 00:02
鉴定完毕之后,时效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