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07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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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28 23:25
职工的集资房转让别人能否买,要看这个集资房是否是全款购买和住满5年以上,符合这个条件的才可以买卖。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承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用地、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第十二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及《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均明确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
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可知,集资房是为了保障和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而兴建的,这种集资具有明显福利性质,它首先以具备该单位职工的身份属性为前提条件。由于政府在土地、信贷、税收等方面都采取了补贴性的优惠措施,其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性,故目前全国各地对集资房的转让是严格限制或持否定态度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产禁止转让和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等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