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配合,法人强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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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9 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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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20 01:40
公司股东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可以解散公司并办理公司注销手续。根据贵公司情况,应当是股东表决解散公司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想合法合规的注销公司,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如果能够达到这个表决比例,仅仅是因为其中一个股东不配合,工商局不给办理,则可提起公司工商变更之诉,要求不配合的股东配合办理注销手续;如果无法达到法定或约定的注销表决比例,则建议你们提起公司的司法解散之诉,通过法院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一百八十三条
1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