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09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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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09 00:54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主动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吗?
答
《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主动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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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应当如何处理?
答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重大情况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负责同志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此外,《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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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应当如何处理?
答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2)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3)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4)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5)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6)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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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
答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可以通过诉讼、复议、仲裁、申诉等程序处理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此条规定与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精神一致,该意见指出,要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各级政法机关要及时审查、甄别。对于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对于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释法明理仍不服的,可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关处理程序和结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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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作信访处理意见书?
答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