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07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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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6 05:30
两高在2016年的《关于办理 贪污 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中,再次明确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两次司法解释的共同点是采取列举的方式表述财产性利益属于商业 受贿 、受贿中的财物,但没有正面阐述财产性利益的内涵,致使司法实务对其外延的多样性产生困惑和被动,机械性地窒息了 刑法 回应社会现实的灵活性,背离了 罪刑法定原则 的初衷。因此,在现行刑法体系对财产、财物、财产性利益等关联概念缺乏统一逻辑基础的情况下,援引民法体系中成熟的财产关系理论予以支撑,能在一种程度上清晰刑事司法实践对财产性利益的把握和识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