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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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3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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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8 15:4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程序,保证规章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和备案,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二)合理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
(三)保障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四)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突出地方特色,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第五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等,但不得称“条例”。
规章应当采用条文方式表述,用语准确、简洁,内容明确、具体,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第六条 市*法制机构负责*年度立法计划起草和立法审查等工作,督促、协调、指导市*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市*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规章的立项申报和调研、论证、起草等工作。第二章 立项第七条 市*法制机构于每年10月上旬,可以通过向市*各部门、各县(市)区*发函或在报纸、网络刊登公告等形式,征集下一年度*规章的立法项目建议。第八条 市*部门或者县(市)区*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先行开展调研论证或者立法前评估,于每年10月下旬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法制机构报送规章立项申请(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本。第九条 规章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有关背景材料及说明;
(三)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主要行政措施;
(四)所依据的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等;
(五)征求意见和争议处理情况;
(六)工作组织和经费等保障措施。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条 市*法制机构应当对规章立项申请和相关建议进行汇总研究,于每年年底前拟订下一年度规章制定计划草案,报市*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 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应当包括项目名称、起草单位等。第十二条 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由市*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对列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计划完成规章的起草工作。
未列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项目,一般不予办理。确因形势发展或者工作变化,需要调整计划或者增加项目的,有关单位应当向市*法制机构提出书面报告,由市*法制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论证提出建议,经市*批准后,对计划作适当调整。市*法制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市*提出调整计划的建议。第三章 起草第十三条 规章一般由报请立项的单位起草。起草单位为两个以上的,确定一个牵头单位。
涉及重大社会影响等因素的规章,可以由市*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当成立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参加的起草工作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工作进程及经费保障等,按照年度立法计划规定完成起草任务。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当向市*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市*法制机构。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媒体发布等形式。第十六条 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照*规定的相关程序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