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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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6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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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0 23:00
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住取水
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确定,到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以内。取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总量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取水总量接近指标的地区,*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目前这些措施在山东省等部分省区已经实施。
针对水资源开发控制红线和制度建设,已展开相关工作。比如,控制指标及阶段性目标逐级分解工作,现在正把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七大流域、31个省。同时,加强完成主要江河水量分配,完善用水定额指标体系,开展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提出*排污总量意见。
用水效率红线:推动节水
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包括3项主要工作:第一,建立涵盖区域行业和用水产品的用水效率指标体系,推进用水定额与计划管理制度,加快制定行业用水定额、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定额的国家标准,加快节水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和推行。第二,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加强缺水地区高耗水工业项目准入制度、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等相关制度建设。第三,切实推进节水改造,节水技术普及推广与节水示范工程建设,着力降低城镇供水管网的破损率,鼓励污水处理回用,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
用水效率控制红线要求,到2030年,我国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算,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是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的重要举措,是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的根本措施。水利部从2001年开始,陆续在全国开展100个节水型社会试点。
*纳污红线:加快治理
建立水功能区*纳污制度、确立水功能区*纳污红线的工作中,包括开展基于水功能区划从严核定水域的纳污容量,根据水功能区阶段性保护目标,确定不同阶段入河排污*总量;严格入河排污口管理制度,达到水功能区*排污总量的地区,要*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同时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评价体系,完善水质监督管理制度;强化以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的水源地保护,包括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饮用水水源的应急管理,并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
水功能区*纳污红线规定,到2030年,我国主要污染物入河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5%以上。阶段性控制目标为,到2015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60%以上;到202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80%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建立水功能区*纳污制度主要是加快治理水污染,要从严核定水域纳污总量、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加快污染严重的江河湖泊水环境治理、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供水安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