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长乐国际机场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用地区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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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31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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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04 08:47
福州长乐国际机场的保护条例中,对规划用地区的管理有明确规定。首先,第四条规定所有在区域内建设的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的依法审批,并且必须符合国家对机场净空和飞行安全的严格技术规范标准。
第五章中,福州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批任何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时,必须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机场管理机构需在接到书面征求后3日内给出书面回复,以确保规划与机场运行无缝对接。
针对自然环境,第六条明令禁止在白灌山和牛山进行开山炸石活动,以及在南进场公路至机场东面沿海地带进行经营性采砂行为,以保护机场周边的生态环境。
第七条强调,任何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如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和废气等,都在规划区域内被严格禁止。
对于水资源管理,第八条规定严禁向机场排水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以及未经消毒处理的可能含有病原体的污水,以确保机场周边水质安全。
第九条指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划区域内负有重要职责,需加强对防护林的管理和保护,维护机场周边的生态平衡。
最后,第十条对水资源的抽取有严格限制,除了农田灌溉和居民生活用水,任何在距机场围界600米范围内的地下水抽取都被禁止,以确保机场运行不受水源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