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神像出入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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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31 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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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22 11:16
如果你携带的“神像”不属于文物,仅属于一般的个人信仰宗教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均可照顾并予以放行。如果你携带的“神像”属于文物,出境时你应向海关申报,海关凭你在文物鉴定机构办理的文物出境许可证和文物出境火漆标识放行。在无法判定你携带的“神像”是否属于文物的情况下,有可能需要你出具有关鉴定证明。
有关出境文物禁限规定:(建议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署监发[2007]293号)修改相关内容。
(1)以1949年为主要标准线凡49年(含)以前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含)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
(2)少数民族文物以1966年为主要标准线:凡66年(含)以前生产、制作的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物禁止出境。
(3)现存我国的外国文物、图书与我国的文物、图书一样的分类标准。
(4)凡有损国家、民族利益,或者有可能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文物,不论年限,一律禁止出境。
(5)其他文物如经文物进出境机构审核确实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应禁止出境。
海关审核出境文物手续:自2009年7月1日起,文物出境时,海关凭2009版的文物出境许可证和火漆印章标识放行。文物复仿制品凭文物复仿制品证明和出境标识放行。
审核文物进出境审核鉴定机构资质:国家文物局授予全国14个“国家文物鉴定管理处”审核资质。审核一式三联的2009版文物出境许可证:包括“国家文物鉴定管理处”印章、文物照片与食物对比、开具的有效期限(3个月内)。审核各管理处钤盖的2009版火漆印章:包括文物出境的宋体汉字、英文简称和各管理处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