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31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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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4 02:47
业主不交物业费的情况下,可以面临一定标准的滞纳金,长期未交物业费的,物业公司可以向*起诉处理,对于有关物业费用的具体情况是需要根据物业服务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理的,避免法律适用错误。一、 业主不交物业费会怎么样?
业主不交物业费,可以面临加收滞纳金的情况,物业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收取滞纳金。具体征收的数额根据各个物业公司的要求有所不同,需要参考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如果长期拖欠物业费,则物业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如未入住)或者无需(如一楼不需要用电梯)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不予支持。
二、《物业管理条例》对于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以上就是物业费的具体收取情况,相关事项的认定上,应当以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具体情况下可以严格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